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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 情况不是千篇一律化解矛盾 靠的是理解

土地流转 2019-04-18 21:4919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2018年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延包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农村土地确权是以户为单位,以签订的原始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为依据,界定土地面积,明确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权利,以法律形式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以户为单位一经确权,基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这一原则目的是保持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权利。

  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考虑得最多的就是眼前,而忽视了户为单位家庭成员今后独自组建家庭,家庭中的女孩出嫁等问题,对家庭成员的个体的权益并没有界定并确权,把所有家庭成员的权益笼统归纳为“户”,家庭内部矛盾随之而产生。

  在农村里面,多兄弟姐妹家庭,父母存在偏爱是个历史传统。如何处理好家庭矛盾,父母这一关系十分关键。在利益面前,亲情不在重要,现在社会是物质至上的社会,有句话说的在理,亲情不能当饭吃。农民在面对土地确权可能会���来很大经济收益的时候,亲情就要为利益让路了。其它事物都可相让协商,在农民这里,唯有土地资源不可相让。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里面涉及到下一代人或子孙后代的生存利益。

  小编因出门在外务工多年,回到农村确实遇到了辣手问题。原来农村歪风邪气始终没有变,横行霸道,蛮不讲理,法盲、文盲、胡作非为。国家振兴新农村建设、美化乡村的同时。这些农村盲流成了伴脚石。

  我因十多年前自己的土地给在家务农的大姐耕种。说来话长,后来一直在家务农的姐夫做了村干部,只字不识的姐夫监用干部职权,横行乡里,欺人太甚,强迫村民联名作证说是他的。农民苦不堪言,大家有目共睹。把我的土地占为己有,经过村镇各级政府调解,无济于事,官官相护,无处伸冤,投拆无门。后来我找县政府信访办维权律师,律师一看到我的“土地承包证”马上拍板,利用法院起诉他。后来被对方知道了自己的行为不对,就说到同意归还给我。后来“二轮承包证”颂发下来之后,还是一样没有归还给我,小编在此提醒:农村干部有权自作主张,就是虽然政府说到确权���多少还是村干部说了算,上级政府只听取村干部意见。对农村百姓闻听不从。

  我们都知道,农村不少争端、纠纷大多来自土地引发。村与村之间因土地聚众械斗自古有之。邻里之间因宅基地大打出手时有发生。父子兄弟因分家分土地动手动刀时常见报见媒体。土地资源是农民百姓生存的唯一依靠。农民对土地有一种不可割舍的感情。对土地的这份情怀,只有真实、实在的农民才深有体会。

  因土地确权釀成的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说到底就是家庭整体利益与成员个人权益,成员与成员之间的个人利益的纠纷。以户为单位的土地确权,其土地有效使用期限为30年,作为家庭成员的父母、兄弟、姐妹人人有份,随着时间的推移,兄弟姐妹的婚嫁,由大家庭一起生活而渐渐独立并服务于各自的小家庭,不变的是,土地还是那些土地,户还是那个户。家庭内部成员间即使分家各自独立生活,基于人人有份是不至于引发利益上的纠纷,但漫长的承包期间或由于父母的去世,姐妹出嫁,这空额上的土地兄弟间怎么的划分,土地使用权又该属于谁?又或姐妹出嫁而户口未随之迁出,而继续享受其权利,种种原因造成的纠纷致使亲人反目成仇。

  土地以户为单位确权并不是不可取,关键是把事情做得更细化,就是说,在以户为单位确权的基础上再拆分到家庭成员的个人,如确权证书添加一附表,清楚到个人的土地面积,以及成员的去世,出嫁,户口迁往城市等,有关土地在现有成员间再分配的事项。只要把确权的事情做细做实,就不会诱发家庭内部矛盾,也不导致发生严重的家庭纠纷。

  亲人之间在土地确权上、确实存在争议应该、采取协商解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份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可以行政解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最后可以通过司法解决,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现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杌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最后还是奉劝存在亲人之间土地纠纷的朋友,亲人之间应和睦相处,尽量不要使小矛盾升级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大家都让一让,和谐共赢才是亲人之间的奋斗目标。毕竟血浓于水,亲情永远是最珍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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