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用地转让合同
为了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业经济,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同意将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林地转让给乙方营造__林,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1.1甲方转让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面积及相关具体情况见附件一:《转让林地界址与位置图》。
3、转让林地原有的地上物状况、地上物处理方法和期限、实际交地时间见附件二《交地确认表》。
4.2转让费每年支付一次,乙方在获得林权证后的9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的转让费,以后年度转让费应于当年度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
5.1.2.1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并未对该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任何处置。
5.1.3如甲方为集体经济组织,须提供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转让的村民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
5.1.4甲方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碍乙方对林地的合法经营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
5.1.5现有林地承包或租赁人与甲方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四(未将承包或承租的林地交回村集体需要此附件)。
5.2.1转让期限内,乙方对林地享有自主经营权(包括协议授权第三方承包经营)。
6.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违约金。
7.1林地内原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包括防火带)无条件保留,乙方可无偿使用,并为乙方营林作业提供通行等便利。
7.2因国家征地所获补偿金,属乙方投入的地上固定设施补偿金的部分,归乙方所有;属地上林木补偿金的部分归乙方所有;属土地补偿金的部分归甲方所有。
7.3转让期限届满,如甲方将林地继续流转,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或优先受让权。
7.4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转让林地被第三人非法侵占,经过诉讼或者政府处理乙方仍无法收回的,对该部分林地自被侵占之日起乙方有权不再支付林地转让费。
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为集体经营组织的,并须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8.3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离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
4.1将本集体拥有使用权的下列土地转让给 经营 林并签订《林业用地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3授权 代表本集体与乙方签署《林业用地转让合同》及办理与合同相关事项。
为发展林业经济,经委托人所在村/组集体同意,委托人自愿将自己拥有使用权的林地(具体林地情况见签字表)转让给 造林,就林业用地转让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事宜委托村民委员会代理,现就代理的权限、期限授权如下:
二、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林业用地转让合同》。
三、在《林业用地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我方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委托方代为行使(包括款项结算),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 村民委员会,代表委托人与 签订及履行《林业用地转让合同》的委托人签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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