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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手段助推集体林地资源的流转

土地流转 2019-04-15 16:3717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自然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林地则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种类之一。集体林地历来是我国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生产要素。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发布标志着集体林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集体林改通过将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定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使农民获得了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了农民承包经营林地的积极性。

  我国的林业生产交易成本包括林业生产资料成本、税费、采伐限额等,交易成本的日益提高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很多农户因为林木生长周期长,经营风险高,乃至无利可图,认为经营林地是一种“亏本买卖”,不如外出务工赚钱多, 从而弱化了林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在这种背景下,林地会被一些农民看作是一种“负担”,使得林地被流转到更愿意经营的人手中。此外,银行对于林业贷款及抵押等业务的滞后和缺乏创新等问题,以及政府的林业保险参与度低等多重因素,严重影响我国集体林地的流转。

  首先,林农参与林业合作组织积极性不强。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林地规模化经营的推进,林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起来,近几年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但是总体的发展水平有限,相对滞后,导致林农的参与度不高。很多农户对林业合作组织保持否定和观望的态度,对于已经组建的林业合作组织,运行情况距离林业的规模化经营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其次,实际流转频率过低。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改的深入和“三权分置”的推进,林地规模化经营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尽管坚持一家一户经营林地的农户越来越少,但还是有多数人受“祖产观”影响不愿意将林地流转出去;另外,农民对于林地流转的关注点在于流转是否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流转价格不高导致很多林农觉得自己经营管理更合适。此外,林地的弱质性决定了林地经营者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高风险、低收益使得林地经营者没有意愿将林地流转进来。供需双方的流转意愿不足,导致了林地实际流转的频率太低。

  林权证抵押贷款无法发挥出强林惠农的作用。我国林权证抵押贷款政策以南方集体林区为试点,现已面向全国各地推广, 但贷款额度极低而且贷款对象大多为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营林业的公司和林业大户。这既不利于林地流转的主要参与主体广大林农借贷,也不利于林地流转的推进和林地规模经营。此外,在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农户中,有多数农户将贷款用于与林业无关的其他方面,真正用于林业生产的比例很低。这些现象均使林权证抵押贷款政策没有发挥出强林惠农的应有作用。

  林业信贷政策需要新的突破。目前,商业银行系统对林业的金融支持依然倾向于少数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营林业的公司和林业大户,故导致基层农村的绝大多数林农对国家的林业信贷政策了解较少。在信贷政策执行方面,现行的林业信贷种类少,无法满足林农多样化的经营需求;国家政策落实不到位,林农无法获得林业贷款;贷款条件要求苛刻,且利息高、成本大;贷款手续繁杂拖延,时间过长,信贷人员服务态度差。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导致林业信贷长期处于无法突破的状态,因此林业信贷政策需要一定的金融创新。

  其一,林农主动参保的积极性尚待提高。林业经营的高风险,决定了其对保险有巨大的潜在需求。森林保险从2009年实施以来,在南方林区开展试点后向全国进行推广,基本实现了南方林区和国家地方公益林全覆盖。目前,森林保险保费缴纳的主体仍然是各级政府财政,属于政策性的保险,多为政府统一组织。很多林农不了解森林保险的实质,对森林保险的重要性缺乏相应的理解和认识,所以参与森林保险的主观意愿和积极性还比较低。其二,林地流转操作尚缺规范。林地流转多集中于农户与农户、农户与公司之间,通过签订流转合同,当地政府监督公证完成流转,很少通过正规的林地流转交易机构进行,林农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林地交易需要对森林资产进行评估,目前, 森林资产评估多委托当地的林业规划设计部门或者非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缺乏科学的评估依据,不能够对林地的流转价格进行合理的评估;评估的收费标准也不合理,有的评估费用甚至超出了林地流转的收益,这样就会发生林地流转的私下交易。因此, 林地流转交易机构的初期建立、专业交易评估机构的缺乏促成了农民不规范的流转行为,造成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形成新的林地纠纷。

  林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有转让、出租、入股等,其中转让和出租虽然可以使农户通过一次流转直接获利,但存在着因政策变化引起的效益分配问题。在集体林改前,部分农户林地流转面积过大、资金过低及租期过长,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林地林木资产价格的不断增加,前期已经流转的林地和林木资产的效益分配成为林地承包中林木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主要矛盾点。此时入股可有效杜绝因利益分配所产生的问题,农民可自主选择入股的年限和资金,针对政策变化,对入股的方式进行调整,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控性,使农民切身感受到经营林地所带来的收益,从而提高农民林地流转的积极性。

  随着集体林改的不断深入,农民意识到一家一户的独立经营,不能够将林地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同时还会存在林地经营资金短缺、抗风险能力低、经营效益差等弊端,只有放活林地经营权,实现林地规模化经营才能够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实现林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作为林地规模经营的重要载体林业合作组织应当“活跃”起来。林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范围应进一步以提供林权抵押贷款等多项金融服务为主。同时,依托林业合作组织可以实现林业的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首先是林合组织成员入股可形成自有资金;其次是通过林地的规模经营吸引外援融资,如通过招商直接融资或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融资等。

  林业产业有生产周期长、一次性投资大、资金回收慢且效益相对较低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民投资林业,导致农民对经营林业不感兴趣。同时,农民自身筹集资金能力弱,小农式经营无法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无力防御、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林权证抵押贷款政策实施以来,农民可以通过提交林权证,桉树抵押贷款,用于林业生产,有效缓解了林业资金困境。然而,该政策处于起始阶段,很多配套程序仍需完善,如具备条件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少、评估缺少科学依据、借贷双方面临评估风险及监督机制不能保障农户的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等。因此,林权证抵押贷款程序需要结合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及贷款去向监督机制的发展进行完善,以实现贷款发挥强林惠农的作用。

  对需求侧而言,大多数村民的生产经营方式为分散的小农经营模式,对于金融机构的高额贷款需求很低;对供给侧来讲,银行对林业的金融支持偏重于经营林业的公司和林业大户,造成了金融机构与农户信贷需求之间的结构性错配。现阶段,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一些贷款公司对林农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导致林农的贷款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此时,如果能够建立“合作社+农户+信贷” 的新型信贷模式,便既能满足林农的贷款需求,又能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此外,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发放年限一般为1 ~3年或3~5年,资金供给时间与林业生产周期严重不对称,故适度延长贷款期限以保障林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可行的,目的是防止因林农无法按期还款而产生的信贷危机。

  我国目前的林业保险处于一种“两难困境”:一方面,林农的收入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过低;另一方面,林业经营效益较差,亏损严重,供给主体严重不足。这就使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限制责任范围,从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抑制了投保需求,并进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扩大,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大投保补偿,对营林者投入的保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等形式鼓励农户积极投保,刺激林业保险需求;另一方面,提高保险公司的林保收益,促进其进行林保供给的积极性,例如,对于大型林业合作社来说,其风险巨大,保险公司的承险能力有限,可以通过巨险证券化的措施来分散风险。

  我国林地多集中于贫困山区,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林区的金融服务存在功能缺失和错位,金融服务数量和质量不足,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严重缺失,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因此, 要想从本质上解决林区融资难的问题,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必要前提。同时,政府应进一步引导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林地流转,创新农村金融机构业务模式或进行业务流程改进,探索出有效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支持林地流转的效率。只有林区出现了明显的产业效应,才能吸引更多金融资金,形成良性循环的局面。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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