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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违挂钩”为耕地保护再添安全锁

土地流转 2019-04-16 16:467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增违挂钩”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天平上,增加了更重要的砝码,而这些砝码足以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进程。

  日前,来自自然资源部网站的消息显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及《2019年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简称《方案》),部署开展2019年卫片执法工作。与往年相比,2019年卫片执法工作全覆盖时效性更强,配套制度更完善,整改要求更严格。其中,实施“增违挂钩”机制被明确为扎紧制度笼子的有力举措而备受各界关注。

  所谓“增违挂钩”,自然资源部建立违法行为与年度新增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约束性指标挂钩制度,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即在考虑行政处罚(含行政处理)及整改落实结果的基础上,根据一个地区年度内仍处于违法状态的自然资源违法数量,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稀土等重要矿产资源开采指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指标等,按照一定比例暂扣,根据违法行为整改到位情况再按比例退还。

  据了解,“增违挂钩”机制的实施,旨在贯彻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严格落实指标总量管控,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有效惩治违法行为,倒逼地方消除违法状况。不难理解的是,由于地方在一个地区内的年度自然资源违法数量增加,将直接导致该地方相关土地利用、稀土矿产资源开采、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储备等一系列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受到负向影响,可料此般威慑力度注定不小。

  实际上,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目的上看,“增违挂钩”与一直以来我国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比可谓不谋而合。

  基于《土地管理法》实施的占补平衡明确: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则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记者认为,从保护耕地的初衷上看,无论是占补平衡还是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抑或是此次实施的“增违挂钩”,其共同拥有“保护耕地”的作用,只不过,相较于前两者,“增违挂钩”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天平上,增加了更重要的砝码,而这些砝码足以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进程。可以这样理解,那就是如果任何地方想要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在确保节约、保护的开发建设前提下,严禁一切过度开发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方可达成。

  值得重申的是,正如此次自然资源部所强调的,“增违挂钩”机制的实施,有利于对违法用地形成刚性约束、有利于促进耕地占补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落实、有利于保护稀土等国家重要矿产资源。此外,在具体实施和操作上,自然资源部也强调要压实省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确保地方对违法行为真正整改落实到位,根据前述《方案》的有关要求,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结合督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地方整改落实到位情况存在弄虚作假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部。自然资源部将直接扣减退还的计划指标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进行约谈。

  一旦“增违挂钩”机制实施与日益严格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紧密捆绑地方领导政绩考核一并发挥作用,对于我国切实建设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行不悖的政策初衷,势必会带来积极促进作用。具体到耕地保护上,“增违挂钩”无异于在已然纳入严格制度约束下的耕地保护,增加了一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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