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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妇女权益如何维护?乌鲁木齐市妇

土地流转 2019-04-16 16:4718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新疆网讯(记者 许世博)农村出嫁女、离婚妇女如何进行土地确权?农村出嫁女离开了娘家,在婆家又没地,该如何获得土地确权?土地确权到底有哪些新的政策?4月4日,乌鲁木齐市妇联联合乌鲁木齐县妇联在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什城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知识专题讲座。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经局干部杨霄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了解读和详细说明。村民们认真聆听,不时与授课老师进行互动,对于村民提出的疑问,老师都耐心的逐一回答。

  白建沟村民阿合买提·马吾提汗:今天的讲座对自己帮助很大,收获很多。了解了土地确权的细节,知道了妇女的权益要如何保护等等。我感觉自己需要多学习相关法律,回去以后也可以向家人和邻居们解释。

  乌什城村居民唐瑞萍:妹妹因为特殊情况在土地确权时没有分到地,对此,我和家人一直都有疑问。今天听了老师的讲座,我知道了很多有关土地确权的政策和知识,我妹妹的问题也知道该如何解决了。

  杨霄: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专业队伍采取科学的作业方法将地块实际情况调查、测量、核实,并记录清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现实中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表现为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对结婚、离婚或丧偶妇女(包括入赘男)的土地承包权益、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益等进行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是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妇女出嫁前,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妇女如在婚入地未取得承包地,按照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婚出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如果婚出地家庭兄弟姐妹分家析产,出嫁女依然享有原家庭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

  这个问题还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两部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建立对村规民约的审查机制,规定乡镇政府依法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对出现侵害妇女承包权益的及时责令改正;完善救济途径,赋予妇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害妇女承包权益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权利等。

  杨霄: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应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农村妇女因婚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应登记在娘家;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应登记在婆家;妇女离婚或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已新立户,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应登记在新户下;如果没有新立户,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应登记在原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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