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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问答

土地流转 2019-05-12 18:1316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是什么时候发布施行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拟订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进行考核评价。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估单位、拆除单位的资质备案和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日常管理,对征收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实行监督管理,定期考评中介机构工作质效。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2、提请人大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对征收工作进行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召开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1、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补偿。评估中应当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状况考虑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和配套、环境等因素以及装修和原有设备的拆装损失补偿等问题。

  2、明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3、规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4、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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