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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应承担相应的法

政策法规 2019-04-15 08:046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含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是指广播电视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原则,建立、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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