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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推行检察宣告制度一年半涉法涉诉信访案重

政务公开 2019-04-15 16:0519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也未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违规及怠于行使侦查权情况,公安机关作出的撤案决定并无不当。”近日,在金坛区检察院宣告室内,控申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对蔡某申诉案进行公开宣告。申诉人蔡某对检察宣告形式表示认可,并当场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结论。

  检察宣告是检察机关按照确定的范围和程序,在专门场所,对依法作出的检察决定,在相关人员参与下,公开阐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理由,现场宣布决定内容并送达决定文书的司法活动。2017年9月,常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在全市推行《检察宣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对43起涉法涉诉信访案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宣告,重信重访率较之检察宣告制度实施前下降了94.4%。

  “以往检察决定作出后,只是简单地送达法律文书,现在邀请信访群众、承办人等参与,对决定作出的理由进行公开审查,进一步保障了信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常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处长蔡勃说。

  前文提到的蔡某申诉案中,蔡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因不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于今年1月向金坛区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经该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依法审查后,认为根据已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案构成犯罪,维持原决定。

  在宣告中,针对蔡某提出其肋骨骨折是被殴打所致的问题,承办人从案情事实和证据出发,将现场监控视频及围观群众的证人证言一一展示回应。还邀请原案承办民警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在所有的证据和事实面前,蔡某最后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将调整心态,不再申诉。

  为了更好地化解涉法涉诉矛盾,让释法说理工作更客观、公正,在现行的检察宣告制度中,检察机关可以对拟进入检察宣告程序的案件,邀请第三方到场评议。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决定涉及的侦查机关承办人、当事人所在单位、学校、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代表,以及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律师、新闻媒体代表或群众代表等人员。

  去年11月17日,新北区检察院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开展了检察宣告。申诉人是一起挪用资金案的被害单位,其销售员姚某在任职期间,挪用公司货款12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申诉人不服刑事判决,向新北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原案定性准确,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为了化解矛盾,经申诉人同意,新北区检察院决定开展检察宣告。针对申诉人提出的“该案定性错误和量刑畸轻”这一争议,检察院邀请律师与申诉人就同类案件在实务中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公开论证和探讨。受邀律师找了很多类似案例,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现有证据,向申诉人说明了无法认定该案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涉案金额尚未达到适用“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款量刑。最终,申诉人说对检察院复查处理意见表示认可,接受了《刑事申诉复查结果通知书》。

  记者了解到,常州市检察院创新实施的检察宣告制度不仅针对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案件,其他业务部门作出的检察决定,也可启动检察宣告程序。目的在于针对可能发生的涉检信访矛盾,提前预判风险,将可能引发的涉检信访化解在源头。

  去年4月18日,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对一起相对不起诉案件启动了检察宣告程序。犯罪嫌疑人吴某、刘某认为公司门口四棵香樟树遮挡该公司广告牌及门招牌,影响采光,在明知这四棵香樟树不是公司财产的情况下,进行砍伐,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1万元。该院在办理该案时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对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避免因不起诉决定引发信访,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与控申部门沟通联系后,最终邀请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代表参与公开审查。在检察宣告现场,两名嫌疑人当场表示愿意在原地栽种四棵同样规格的香樟树并保证存活,且答应支付2000元养护费用。被害方愿意谅解,同意了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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