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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清理整治“大棚房”小心你的农业大棚

土地流转 2019-04-17 00:069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从去年9月份到现在,全国有12个部门专项清理整治“大棚房”。而且各地经过反复排查,目前,全国共排查出问题“大棚房”16.8万个左右,涉及占用耕地13万亩。

  此次,国家重点整治的“大棚房”跟我们菜农搭建的农业大棚是两码事,我们这里说的“大棚房”指的是工商企业和个人打着建农业大棚的旗号,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一些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就是说,改变了土地的性质和用途,改变了农业生产功能,触碰了“农地姓农”的底线,更大的问题是直接影响到了国家粮食安全。

  违规改扩建的“大棚看护房”也是本次“大棚房”整治的对象之一。根据2014年国家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127号文件中“生产看护房的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超过15平方米的都属于此次“大棚房”问题的整改对象。

  由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恢复至原种植条件和本地区平均地力水平。

  在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打着建农业设施的旗号,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等设施,在大棚内占用耕地建设“大棚房”、商品住宅等,坚决予以打击,全面拆除、退房还地、恢复生产。

  对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依法依规整治整改。由其对大中城市周边、经济发达地区、风景名胜区、各类农业园区的“大棚房”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按照《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要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査抽验等相关工作。

  重点聚焦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打着建农业设施的旗号,违法违规建设的非农设施。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彻底整治。

  1、占用耕地建住宅、别墅、商业性地产、餐饮、度假酒店、养老设施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

  2、工商资本和个人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占用耕地在大棚内建房,严重超标准建农业大棚看护房,用于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

  3、农民或合作社建设的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并将其变成住宅,或从事与设施农业无关经营性活动的。

  “大棚房”清理整治中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双方按签订的流转合同处理,合同中赔付条款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调解或走司法程序。

  线索来源主要包括各地组织的摸排清理发现、卫星图片执法发现、例行督察发现、督察暗访发现、各种举报查实等渠道。

  要完善补齐备案手续、设施恢复农业用途、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其他方式等。可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处理。

  09、“大棚房”整治后恢复土地原貌(复耕)要达到什么标准?由谁认定确认?

  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恢复至原种植条件和本地区平均地力水平。

  耕地范畴大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划定需要特殊保护的耕地,两者的整治措施基本一致,但不同的地块(如水田、早地)恢复到原貌需采取的整治措施略有不同。清理整治复垦后,通过加强培肥改良和地力提升后,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达到符合农业生产的耕地地力等级。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不在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之内。农机库、临时仓储、晒场等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但要履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并按标准建设,确保用于农业生产。停车场必须是建设用地。

  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部门联合督导工作手册”中明确:有门通向大棚内的才叫看护房,超过20平方米为严重超标。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简易的生产看护房为单层,应小于15平方米,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范围,要与必需的管理用房区分开。

  设施设备是否服务于农业生产,居住者是否大棚的看护人,生活用品是否为了保障看护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且面积和硬化(包括看护房周围)都要符合标准。

  占用耕地建设农民住宅属于农村“两违”建设,需农地转用,但不在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内。具体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住建、城市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不含耕地以外的违法违规建设设施。具体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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