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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土地起纠纷 兄妹反目上法庭

土地流转 2019-05-24 16:1017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原告张玲(化名)与被告张平(化名)是亲兄妹。2015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原告一怒之下将自己的亲哥哥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妹妹)委托被告(哥哥)购买土地,原告向被告转账200000元。此后被告未将土地交付与原告耕种,而是自行对受让的土地进行平整、安装滴灌设施。2015年3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原告人民币200000元,此款分三年付清,但是约定时间到,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转账并委托帮助购买土地,但被告收款并受让土地后未将土地实际交付与原告,自行整平土地、安装滴灌设施,于2015年3月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由前期的委托关系转化为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系对该债务的确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庭审中被告认可这笔欠款。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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