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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眼旁观:王成忠案等案件直播暴露了什么?

土地流转 2019-11-27 01:048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2018年年底,吉林王成忠案和2019年年初山西姜玉东案庭审直播,都出现庭审后被迫休庭的情况,引起了人们对庭审直播的更大兴趣。

  近几年来,很多律师形成一种习惯,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都申请庭审直播。有的时候,法院本来就打算直播这个案件的庭审,刚好律师又申请了,正中下怀。在不少法院,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已经成为法院庭审直播活动的明确规定。这两个案件能顺利直播,显然与各级法院这几年努力推动庭审直播的大形势有关。

  这两个案件开庭后被迫休庭,都是因为程序问题。庭审能否顺利进行,程序问题至关重要。如果庭前会议能够充分解决好程序问题,就可以较好保证庭审直播的顺利进行。“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早已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也是庭审直播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2018年11月8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成忠涉嫌枉法裁判案,在辽源中院二审开庭审理。由于王成忠是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开庭时尚未被免职),而担任此案审判长的是该院刑二庭庭长史震,形成了“同一家法院刑庭庭长审民庭庭长”的局面。

  刚一开庭,王成忠就三次询问此案是否庭审直播,得知已经在庭审直播后,激动地表示“谢谢法庭”。

  王成忠案的基本案情是:2015年11月,郭永贵与郭长兴签订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郭永贵将其所有的1150亩林地林权转让给郭长兴,但未约定价款,该协议由郭永贵代理人李笑岩与郭长兴签订。同日,李笑岩和郭长兴授权的第三人李国辉又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价款为600万元。次日,涉案林地产权经东辽县林业局批准由郭永贵变更登记到郭长兴名下,备案的协议中转让价款为60万元。2016年12月,郭永贵起诉郭长兴,请求判令其偿还转让林权林地款542万元(其中扣除郭长兴已转账的58万元)。而郭长兴认为应以林业局备案的60万元为转让价款。东辽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郭长兴给付原告郭永贵林权林地转让款542万元。郭长兴上诉至辽源中院,该院民三庭庭长王成忠担任审判长。2017年6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辽源中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对该案再审的裁定。一天后,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后,王成忠表示自己有请求,但审判长表示要宣读庭前会议报告。王成忠的辩护律师徐昕指出法庭未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但审判长仍表示要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在该报告中,合议庭驳回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管辖异议和回避申请,并不得申请复议。但徐昕律师表示,因庭前会议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尚未了解合议庭成员是谁,更未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于是,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是否申请回避。

  接下来,王成忠及其辩护人申请合议庭回避,徐昕宣读的理由简要如下:审判人员与被告人是一个法院的长期同事,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辽源中院所有法官均是被告人同事,均应回避审理该案,故该案必须改变管辖;不管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均会被质疑其公正性;审判长史震庭前曾动员被告人更换辩护律师,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应该回避。

  审判长仍然坚持要驳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回避申请,王成忠情绪变得很激动,主动要求戴上手铐,并对该案进行书面审理,欲自行退庭。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庭审共进行了48分钟。

  此次开庭经网络直播后,引起舆论强烈反响,观看量近50万人次。2018年11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改变了该案管辖。2019年4月30日,通化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王成忠案,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案尚未宣判。

  同王成忠案相比,同样网络直播的山西姜玉东案的程序问题更多,也更严重。2019年2月2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太原民营企业家姜玉东涉嫌职务侵占案,仅19分钟后被迫休庭,观看量达到46.3万次。

  相比于王成忠案,此案案情更为复杂,涉及多家公司的股权分割。民主与法制网在2019年4月10日曾以《姜玉东案:谁是真正的被害人?》进行了详细报道。简言之,2004年,姜玉东代表的太原方和邓尉代表的北京方等三方,借用当时是空壳公司的众通公司名义购买了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一处煤矿,后该煤矿改制预核准名称为交城县景泰煤矿有限公司,2009年景泰煤矿被紫鑫集团神宇公司整合,作价入股,占股29.6%。这29.6%的股权登记在了姜玉东名下,姜玉东2010年将24%的股份转让出去。邓尉认为姜玉东私自处分了公司的股权,于2013年报案,形成本案。

  案卷显示,案件侦查阶段,先后换了三批侦查人员;诉讼阶段,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四次将案件退回太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庭审阶段,太原市中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六次。

  公诉人指控,姜玉东转让自己持有的众通公司股份系职务侵占行为,严重损害了众通公司的利益。而姜玉东及其二审辩护人徐昕认为,事实上,众通公司自成立以来就是空壳公司,成立该公司只是因为根据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无法取得采矿权,故众人设立该公司。后众通公司被五坑煤矿整合,而五坑煤矿的股权实际持有人是包括姜玉东在内的各自然人,并非起诉书认定的众通公司。

  一审期间,邓尉作为众通公司股东之一,一直作为证人提供了言辞证据。在二审开庭时,又作为“被害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在法庭。姜玉东二审辩护人徐昕指出,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一开庭,当审判长开始询问当事人对出席庭审的人员是否存在异议时,姜玉东一句“我反对”引起众人关注。随后徐昕律师提出两个主要观点:一是众通公司不是被害人,本案根本不存在被害人,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二是邓尉在一审中作为证人,参与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故不能继续以“被害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席庭审。因控辩双方对程序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开庭仅仅19分钟,审判长宣布休庭。

  此案暴露出来的程序问题,相比王成忠案更加突出。例如,一审时的合议庭,贺林海、梁健康自始至终都是成员,而第三个成员则先后更换了四人:第一次庭前会议时是李慧芳,第二次庭前会议、第一次开庭时是贾连根,第二次开庭时是马临繁,第三次开庭时是张润玲。一审判决书上,张润玲作为陪审员署名,但她庭前会议及前两次开庭均未参加,没有参加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便参与合议及判决,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影响审判公正。

  一审判决书明示邓尉为被害单位众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应为“诉讼代表人”。在此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邓尉的笔录作为重要证人证言的指控证据使用,其“证人”身份不言而喻。此案二审时,邓尉又作为众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席庭审,法律关系混乱,让人一头雾水。

  2019年5月10日,太原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姜玉东案一审判决,发回太原市迎泽区法院重新审判。

  辽源中院二审审理王成忠案时,徐昕律师在庭前、庭中都坚持认为辽源中院没有管辖权,但辽源中院坚持要自己管辖、自己开庭审理王成忠案。结果庭审直播显示,该院确实不能管辖。审判长提讯上诉人王成忠,要求其解雇律师这一情节,更是公开违法。辩护人当庭提出这一问题,审判长无法回答,只能避而不答。

  而姜玉东案二审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徐昕曾多次向法庭提出过开庭前会议的要求,合议庭法官一直不同意,将大量可以在庭前会议探讨的程序问题拖到了开庭来解决。徐昕告诉本社记者,此案一审时存在的大量程序问题,二审法官在开庭时显得比较陌生,缺乏应对之策,无法给予解答。他认为,对于安排庭审直播的案件,法官应该在开庭前充分解决好程序问题,否则开庭后就会很被动。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春丽指出,以上两案说明,庭审直播无疑会将审判活动中的程序问题放大,促使我们以另外一种全新的视角、经验和智慧去审视庭审,审视既往的审判实践。法官主持庭审、掌控庭审进程,不仅要依法履行职责,还要让自己成为精研个案实体和程序问题的专业人士,时刻保持对冤错案发生之可能性的敏感度,成为刑事错案风险的共担者。如果不重视程序问题,就会在直播的庭审中应对失措,难以掌控大局。

  在传统庭审中,法官常常随意对庭审程序进行简化变更,导致庭审程序非常不规范,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常常得不到保障,还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人民群众也因为程序复杂、路途遥远等因素,难以参与到司法公开的过程当中去。而庭审直播让原本高高在上的法庭骤然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使得“程序正义”变得通俗易懂。通过庭审直播,公众可以清晰地见证庭审举证、指证、辩论、判决等审判全程,这不仅有效地向大众普及了法庭文化,加强了大众、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可以有效地从程序公正倒逼实体正义,让法官在阳光下审理,在阳光下判决,避免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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