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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建垃圾处理场 过渡安置费却迟迟没拿

土地流转 2019-05-02 18:2213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该案是一起政府不履行搬迁安置协议的行政合同纠纷。2006年8月9日,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与儋州市三都镇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征收该村73.19亩土地,用于建设洋浦经济开发区固体废物处理场。征地补偿款全部发放后,双方又陆续签订了《征地附加协议》和《过渡搬迁协议》。2013年8月,儋州市三都镇被划归洋浦经济开发区管辖,更名为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三都办事处),该经济合作社更名为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某村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之后,三都办事处向洋浦管委会申请拨付该村民小组的过渡安置款,通过信用社发放。

  由于洋浦管委会和三都办事处未及时履行上述协议约定,近年来,该村民小组均未收到过渡安置补偿款。2018年1月17日,该村民小组向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洋浦管委会和三都办事处按《过渡搬迁协议》和《征地附加协议》的标准向其履行给付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合同义务。

  省二中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黄海浪到该村了解被征收土地情况和村民的实际生活状况,切实查明案件事实,并多次带领合议庭成员到洋浦管委会对案件进行沟通协调,向洋浦管委会反馈该村村民现实的生活窘境。争取洋浦管委会在积极解决被征收土地的搬迁安置补偿问题的同时,通过提供低保等多种方式助力该村村民实现脱贫,通过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消除官民矛盾,让村民更好地生活。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过渡搬迁协议》和《征地附加协议》是《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项协议明确约定了过渡期时间及安置补偿标准,均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与该村民小组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的行政协议。洋浦管委会及三都办事处已经连续履行八期,且上述协议并未被依法解除,洋浦管委会和三都办事处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为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省二中院一审判决被诉行政机关履行《过渡搬迁协议》和《征地附加协议》约定的义务,按上述协议约定项目及标准给予村民小组发放安置补偿款。宣判后,被诉行政机关已依据判决及时履行协议并支付安置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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