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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政务公开 2019-05-02 17:3011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市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件的通报(2019年第一期)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有效发挥刑事手段对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惩治和威慑作用,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市安委办近期搜集了广东省范围内及国内其他地区关于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两法衔接”典型案件。现通报如下,供各单位参考:

  简要案情:2013年11月18日和2014年10月22日,刘某文(另案处理)分别注册成立珠海市宏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珠海市绮佑服饰有限公司,自任法人代表及董事长,并租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39号傲景峯2栋804室和1201室为办公场所,先后招聘被告人刘某文、林某兰、邝某仪、刘某、李某芳为其公司的员工,以经营公司为名在上述地点专门从事伪造、变造、买卖依法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作业证、职业资格证、年审证等国家机关证件。2015年7月13日,上述制假窝点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用于制作假证件的电脑、打印机、便携式读卡器、解码器一批,以及制证成品和半成品1294张,职业资格证42本等,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文、林某兰、邝某仪、刘某、李某芳。查获伪造的以山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核发机关的黄某杰等人“特种作业操作证”共504张、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核发机关的李某青等人“特种作业操作证”共316张,经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证实并未核发过上述“特种作业操作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文、林某兰、邝某仪、刘某、李某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邝某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简要案情:2015年8月份起,被告人陈某伙同车某(另案处理)在四川省乐山市新天名城后面商铺大量伪造以河北、湖北等省份安监部门名义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16年2月份,为扩大经营规模,车某龙又租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棕榈湾3单元2102房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还先后雇请了被告人游某、潘某群、宿某利、余某波、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协助。案发后,侦查机关分别从被告人陈某、游某、徐某、郑某、曾某、胡某、张某处查获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1288张。2017年4月20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游某、余某波、宿某利、王某英、潘某群、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胡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宿某利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英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简要案情:2016年4月,被告人霍某超、刘某魁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未具有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具有安全生产特种作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考试的相关手续下,私自成立博美学校。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间,霍某超、刘某魁利用在网络平台以博美学校可进行电工、焊工、特种作业等职业培训并获得相关资格的广告,在向有需求的人员收取600元至1600元不等的办证费用后,由霍某超联系陈某(线元不等的价格让陈某制作假证,后由陈某通过快递公司发给霍某超,再由刘某魁将证件发放给交费办证人员。2017年2月28日,霍某超收取何某人民币800元后,通过陈某为何某办理一本伪造的高压电工作业证。2017年5月3日,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112号4楼博美学校查获霍某超、刘某魁为他人办理的23本特种作业证。经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所缴获的23本特种作业操作证均为假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霍某超、刘某魁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霍某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魁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23本特种作业证,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此处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机构以及军事委员会等。该款所称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护照、特种作业操作证等。

  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是指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于特殊行业实行准入备案制度所颁发的证书,具体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是持证人受过专业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培训,并已在地方备案注册的证明。而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仅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证件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公共信用,同时也严重侵害了购买并使用假操作证的操作工人的生命安全。上述案例一、二、三中的刘某、陈某以及霍某等人,在未取得国家机关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监督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故最终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今后,市安委办将按季度搜集我市范围内和国内其他地区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方面的成功案例,并向市检察院、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予以通报,供各单位参考。请各单位积极踊跃地将本辖区、本单位办理或搜集的成功判例及时报送市安委办集中予以通报,充分发挥案例通报的指引作用,增进各单位两法衔接工作经验交流,深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工作,不断强化刑事手段运用,切实增强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同时,各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刑事移交工作的力度,严防“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此类问题的出现。

  请各区政府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区安委会所有成员单位参阅,并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请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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