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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林权抵押担保贷款业务 管理办

土地流转 2019-11-10 01:2518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绩溪县林权抵押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绩溪县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抵押担保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担保贷款是指由绩溪县林权收储中心(以下简称林权收储中心)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条件对小微林业企业、林农等林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贷款提供担保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委托绩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就该担保以林权作为反担保抵押物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代偿后,将债权整体转让给林权收储中心,由林权收储中心作为债权人实现债权,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折价、竞价交易或司法程序等方式处置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以第三方的林权提供抵押反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借款人在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与保护、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与林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重点解决政府扶持的林业产业,以及借款人在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

  (一)人工商品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的,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一)生态公益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一)提出贷款、申请担保。借款人凭其本人或第三方拥有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林权抵押担保贷款条件及相关文件资料向贷款人和林权收储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林权收储中心进行初步审查;

  (二)调查核实、评估价值。林权收储中心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对拟抵押林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接受委托、确认担保。根据抵押物评估价值确定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评估价格的40%。对符合抵押担保各项条件的,由林权收储中心出具委托函,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四)必要时担保公司可以对申请担保的借款人进行独立调查,核定放款额度及担保期限;

  (五)落实反担保手续、放款。担保公司根据与贷款人、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并落实反担保手续,贷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条抵押人需对拟抵押林权资产办理商业性森林保险,并在保险合同等合同条款中明确抵押森林资产在借贷期间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时,第一受益人为担保公司。

  第九条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和担保人同意,不得为抵押林权办理变更登记,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实际代偿金额将债权转让给林权收储中心,由林权收储中心进行处置交易;

  (二)林权收储中心受让债权后,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折价、竞价交易或司法程序等方式处置所抵押的林权;

  (三)林权收储中心处理债权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必要时林权收储中心可以和借款人(抵押人)另行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信用保证合同;

  (四)收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收储部门报县政府相关会议同意后,从林权担保贷款收储风险补偿金中支出,支出的补偿金从处置抵押林权的处置金中扣回补足。

  (一)林权抵押人和林权收储中心共同管理林权抵押物,建立档案、登记造册,跟踪记录,加强监管,确保抵押物资产安全;

  (二)未经林权收储中心同意,林权抵押人不得将林权抵押物流转、采伐等。同时林权抵押人应加强对抵押物管理,防止盗伐、非法占用以及火灾、病虫害等情况的发生;

  (三)为保障林权收储中心对收储的林权进行处置,林业主管部门对抵押物采伐(采挖)指标实行单列优先下达。

  第十三条 县财政设立林权担保贷款收储风险补偿金,为林权抵押担保贷款等提供风险补偿,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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